如果进行出境游,到旅行社报名交了订金后又改了主意,订金还能退吗?如果能退,又能退款多少呢?
案例:今年2月份,陈老太到本地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团欧洲游。签了合同,交了5000元定金后,她就回家静等4月20日出发的好日子去了。不料,其间传来马航飞机失联的消息,陈老太乘飞机出游的心里压力陡增。随着事件的升温,前些天,陈老太再也坐不住了,她跑到旅行社提出退团。旅行社表示可以,但要办理退团手续,就得从定金中扣除3000元。经过旅游质监人员的介入,最终旅行社扣除2400元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115条规定,当事人可以依照《担保法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为什么扣除的是2400元,而不是3000元呢?《担保法》第91条: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%。据此,按陈老太参团的旅游总资费1.2万元计算,旅行社向陈老太收取最高定金应为2400元。
然而,陈老太觉得旅行社的扣费还是太高。她拿出《团队出境旅游合同》,指着上面的“旅游者的违约责任”条款据理力争。合同上写着“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(含第30日)提出解除合同的,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出境社支付业务损失费:出发前30日至15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5%;出发前14日至7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15%……”质监人员进一步解释道,陈老太给付的定金与旅游合同中的违约金是两个概念。
《合同法》第116条【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】: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,又约定定金的,一方违约时,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。换言之,旅行社有权选择这其中任何一种适用条款,要求违约方陈老太承担相应责任。